三部门:电池消费税政策9月1日起分步调整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分步调整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政策。
根据《公告》,将分步对部分电池恢复征收消费税。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减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此次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政策为何实行分步调整,设置一年缓冲期,先按照2%税率征收,一年后再将税率恢复到4%?业内人士认为,这样安排,一是充分考虑了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有利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促进政策平稳实施;二是考虑到光伏行业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后正处于逐步企稳回暖期,所以适当延后对光伏电池恢复征税。
《公告》对一些电池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免税。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业内人士表示,电池技术更新迭代较快,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上述电池属于新技术产品,对其阶段性免征消费税,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为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公告》明确,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政策调整顺应我国电池产业发展形势变化,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更好发挥消费税调节作用;有利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促进电池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对部分新技术电池产品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免税,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见附件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2.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16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7日
来源:人民网、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