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今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于增量配电业务的项目业主确定、增量和存量项目范围界定、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事项做出了规定。《通知》强调,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通知》要求,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对于增量和存量项目范围,《通知》进一步明确: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可不限于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


《通知》全文如下:


能源发展与政策

(来源:国家发改委)

2019-01-17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