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产业调整目录发布煤炭18类项目被列入鼓励类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2019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煤炭行业18类项目列入鼓励类,6类项目列入限制类,10类项目列入淘汰类(见下表)。

第一类 鼓励类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2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4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5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6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7管道输煤8煤炭清洁高效洗选技术开发与应用9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10煤电一体化建设11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12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13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14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15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及储煤场地环保改造16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17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18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第二类 限制类1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低于120万吨/年,宁夏低于60万吨/年),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3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6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第三类 淘汰类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2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甘肃、青海、新疆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4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6PG-27型真空过滤机7X-1型箱式压滤机8ZYZ、ZY3型液压支架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来源:中国煤炭网)


 

 
2019-11-12 09:57